英国法院裁定,即使是在英国从事低水平商业活动的公司,也仍可能受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的约束。这是关于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据保护法的域外效力的首个上诉法院裁决之一。该法庭还建议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在GDPR适用的问题上为案件的下一阶段做出贡献。
在关于GDPR属地范围的第一个上诉裁决中,英国上诉法院一致同意,允许原告交叉上诉,向被告新闻机构和记者送达其数据保护申索。所有被告都在美国定居或居住。这一判决书将对所有美国媒体公司产生深远影响。
英国王座法庭(Queen 's Bench Division)庭长Victoria Sharp女爵、大法官 Elisabeth Laing和大法官Lord Justice Warby认为,即使一家媒体公司在英国开展的是最低水平的商业活动 (比如提供订阅服务),也相当于一种“机构”(establishment),可能会受制于GDPR制度。根据GDPR第3(2)(a)和(b)条,被告的网站为英国/欧盟读者提供了与数据的新闻处理“有关”的“服务”,而对原告个人数据的集合、分析和分类毫无疑问构成了“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