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广大进出口企业更好地了解和运用RCEP原产地规则,贸促会原产地资讯(微信搜索“贸促会原产地资讯”)推出“RCEP原产地规则”解读与案例应用专栏,本期请看“直接运输”篇。
【协定文本】
第十五条 直接运输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货物应当保持其根据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确定的原产资格:
(一)货物直接从一出口缔约方运输至一进口缔约方;或者
(二) 货物运输途经除该出口缔约方和进口缔约方以外的一个或多个缔约方(以下称“中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只要该货物:
1.除装卸,重新包装,储存并且其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或将货物运输至进口方的必要操作等物流活动外,未在中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进行任何进一步加工;并且
2.在中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海关监管之下。
二、应进口缔约方海关的要求,应当向进口缔约方海关提交中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海关文件或其他适当文件,以证明货物满足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第二款所述的适当文件可以包括商业运输或货运单据,如航空运单、提单、多式联运或联合运输单据、有关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财务记录、未再加工证明或进口缔约方海关可能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条文解读】
本条定义了直接运输规则。直接运输规则是为了确保到达RCEP进口成员方的产品与离开RCEP出口成员方的产品完全一致,降低根据自由贸易协定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人为操纵或者被掺加非优惠货物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直接运输规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判定原产地的规则,而是一种行政手段,用来防止在运输途中对原产产品所进行的欺骗行为。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是对直接运输的严格要求,规定货物必须在RCEP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直接运输。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是对第(一)项的例外规定。这是因为有些RCEP成员方之间地理位置遥远(如:中国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直接运输在实践中不可行或者成本过高,因此,第一款第(二)项允许转运,但规定了前提条件:一是在转运过程中不得对产品进行加工;二是产品需要处于转运国海关的监控之下;三是需要提供全程联运提单或未加工证明等佐证材料。
【案例解析】
中国某企业与泰国企业签订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由泰国企业负责定船出运。
情形一:泰国企业预定从上海到曼谷的直航船。
泰国海关可根据泰国企业提交的海运提单等文件确定货物进行了直接运输。
情形二:泰国企业预定从上海经中国香港到曼谷的船。
泰国海关可要求泰国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货物在香港转运时未经过加工且处于香港海关监管之下。例如:泰国企业可在香港海关或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实务指导】
问:中国出口企业,根据RCEP直接运输规则,如果货物出口运输过程中经过一个或者多个非RCEP缔约方,企业是否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答:RCEP原产地规则第二十二条(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第五款规定:进口商应当证实满足第三章第十五条(直接运输)的要求,并依照进口缔约方海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因此,协定成员方进口商承担证明货物满足直接运输规则的义务。
【提醒注意】
如根据双方合同价格术语,中国企业有支付国际海运费用义务,中国出口企业在订船时需注意直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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