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10月6日公布新自然保育政策优化方案,允许香港12个生态保育地内的私人土地的业权人,对生态较不易受破坏的部分作有限度发展,并允许将须保育的土地交还特区政府,以释放土地发展潜力。
特区政府2004年推出新自然保育政策,选定了沙罗洞、乌蛟腾、大蚝等12个具重要生态价值、须优先加强保育的地点。
为利用有关土地的发展潜力,特区政府允许12个指定保育区内拥有私人土地的业权人,在生态较不易受破坏的土地上,作有限度发展。业权人须作出承诺包括:保留并保育当中具重要生态价值的部分;向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缴付一笔款项,可以产生足够经常收入,以维持长远保育工作;委任保育代理人,定期向基金申请资助进行所需的保育工作。
优化方案亦提供一个新增选项,土地业权人可以选择把需要保育的土地交还特区政府,由特区政府作主动保育和管理。在这个选项下,土地业权人仍须向特区政府缴付一笔维持长远保育工作的款项。
特区政府环境局发言人表示,对大多数私人土地业权人来说,计划的推动力主要来自可允许作有限度发展的土地。在优化合作计划下,他们可选择把需要保育的土地交还特区政府,有助促成更多合作计划个案,既能保育更多具重要生态价值的土地,也有助释放一些土地的发展潜力,令保育与发展取得更佳的平衡。
该套新自然保育政策优化方案,联同同日公布的《北部都会区发展策略》,成为香港未来“北部都会区”生态环境和湿地保育的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