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贸易救济调查

2021-12-09 00:00:00 编辑:贸促会驻外代表处法国 驻法国代表处发布

一、欧盟贸易救济调查的规则及执法部门

欧盟对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拥有管辖权,并在该领域实施WTO规则,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和 WTO《反倾销协议》中所允许的传统的贸易救济方式。

欧盟关于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2015年3月1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EU)2015/478号条例;

2015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从某些第三国进口所实施的共同规则的(EU)2015/755号条例;

2016年6月8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抵制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倾销的(EU)2016/1036 号条例

(基本反倾销条例);

2016年6月8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盟国家补贴进口的第(EU)2016/1037号条例(基本反补贴条例);

(EU)2016/1036 号条例和(EU)2016/1037号条例最近分别被(EU)2017/2321号条例以及(EU)2018/825号条例修改。

欧盟委员会是采取贸易救济调查和决定实施贸易保护措施的主管当局。其有权对所有与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有关的事项做出进行调查或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决定。

但是,如果需要对非常重要的问题做出决定时,例如:强制执行决定、修改或删除已经作出的贸易保护措施等,欧盟委员会必须事先咨询由欧盟成员国代表组成的贸易防御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以绝对多数票来否决欧盟委员会的决定。

包括法国在内的欧盟成员国的海关当局必须负责实施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缴工作。同时,欧盟其它成员国有具体的援助与合作义务,以便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追回所欠税款。

二、 贸易救济调查的提起程序

请求展开倾销和补贴调查的申请,可以由代表某一行业联盟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任何没有法人资格的协会,通过书面投诉的形式提出。书面投诉也可得到工会组织的支持,或者直接由工业联盟以及工会组织联名提出。联名投诉并不影响行业联盟最终撤回其投诉的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欧盟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其职权,在未收到任何业界书面投诉的情况下,自主决定展开贸易救济调查。

欧盟委员会如认为针对倾销或补贴的投诉证据充分,并且确实给相关行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将启动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程序。欧盟委员会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包括:

审查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或复核现有的保护措施;

展开贸易救济调查,包括进行现场稽查、访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公司的文件和账簿等;

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关救济手段,包括实施临时执行措施,接受或拒绝一定的担保或承诺,退款措施,取消、修改或延长相应的执行措施等。

正式的调查程序不可超过14个月。调查程序结束后,欧盟委员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临时救济措施或做出最终的贸易救济决定。

欧盟委员会的调查程序必须遵守现行欧盟法的相关规定。在调查期间,利益冲突的双方可以通过回复欧盟委员会调查问卷的形式,在欧盟委员会举行听证会之前,提交答辩或做出解释。

三、对欧盟委员会作出的贸易救济审查决定提起复议的权利

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263条,相关人员可以对欧盟委员会关于贸易保护的决定提出司法复议的要求。

司法复议是指向欧洲法院提起废除某项由欧盟机构所颁行的相关措施(规则、指令或决定)的诉讼。关于各成员国对于欧洲议会或欧盟理事会所提起的诉讼,或是由某个欧盟机构对其他机构所提起的诉讼,专属于欧洲法院管辖。除此之外,欧盟普通法院对于所有其他此类型的诉讼,特别是由个人所提起的诉讼,具有第一审管辖权。欧洲法院基于《欧盟运作条约》第264条(旧231条)有权宣告某个措施无效。

该诉讼适用的程序是欧盟法院的普通程序。具体而言,在接到欧盟委员会决定的两个月内,必须要向欧盟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两个月的期限,向欧盟法院提交陈述、列举诉讼的理由。欧盟委员会在此之后可以提交答辩。欧盟普通法院院长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批准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答复/答辩等)。

在书面的诉讼程序进行完毕之后,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法庭辩论。

最后,诉辩双方还可以在原诉讼法庭对申请人作出判决后两个月内,向高一级的欧盟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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