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进出口管制制度

2021-12-09 00:00:00 编辑:贸促会驻外代表处法国 驻法国代表处发布

一、法国进口管制制度

(一) 法国进口方面相关法律在法国适用下列与进口相关的法律: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 2013 年 10 月 9 日通过的(EU)第952/2013号条例,即《联盟海关法典》(CDU)。该法典虽然于2013年10月30日生效,但其中大部分实质性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才开始正式适用于法国;

欧盟委员会于2015年7月28日通过的第2015/2446 号授权条例,即《联盟海关法典》的授权法;

欧盟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4日通过的《联盟海关法典》的实施法令,该法令也是第2015/2447号条例的实施细则;

《法国海关法典》。

(二) 法国海关法的执法部门

法国海关和间接税总局(DGDDI)主要负责海关法律法规在法国的适用。其在海关调查方面具有非常广泛的权力,可以直接对产品和相关的文件采取扣押或进行现场检查,对案件直接进行侦查工作,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者处以行政、刑事处罚并同时进行罚款。

在法国,几乎所有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属于刑事犯罪,但《法国海关法典》通常只规定罚款作为处罚方式。然而,DGDDI仍然可以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者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其处以监禁或其它类型的刑事处罚 。 详 细 信 息 可 参 看 DGDDI 网 站 ( http :

//www.douane.gouv.fr)。

(三) 法国进口关税制度

1992年欧盟理事会制定了《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典的第(EEC)2913/92号法规》,对共同海关税则(包括商品分类目录、一般关税率、优惠关税措施以及普惠制等方面)、原产地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以及海关估价等做出统一规定。做为欧盟成员国,法国也是欧盟关税同盟的成员。

欧盟的共同关税制度仅适用于非欧洲来源的货物。在欧洲经济区内(EEA,包括28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进行的进出口交易免征关税。

适用于特定产品的关税税率和进口措施可以参考欧盟

官网页面:http://madb.europa.eu/madb/euTariffs.htm。

欧盟还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商品名称及编码的协调制度》,制定了欧盟关税税则编码。同时,欧盟还对一些商品采用10位数编码进行监管,称为TARIC术语,用于区分和识别特殊政策措施下进口产品。各成员国采用统一术语。

每年,欧盟都会以欧盟委员会指令的形式,对外发布一次更新后的欧盟统一税率表。

货物进口到欧洲还需要自动被征收增值税。法国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正常增值税率为20%,增值税低税率为

10%到5.5%,特殊商品的增值税率为2.1%。

作为欧盟成员国,法国还签署了若干减少或取消关税的优惠贸易协定,例如已与加拿大、韩国、新加坡、越南、日本等国家签署的相关协定。

此外,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12年10月25日通过的旨在制定普遍优惠制计划的(EU)第978/2012号条例,对一些产品或一些发展中国家可享受欧盟的单边优惠待遇作了规定。

(四)非关税贸易壁垒

法国对进口欧盟的产品没有非关税壁垒措施,但非关税壁垒可能适用于非欧盟国家进口到欧盟的产品。

1.进口禁令

欧盟严禁进口以下产品:假冒商品、含石棉产品、含有某些危险物质的产品、动物源产品、某些植物和植物产品、猫和狗的皮毛等。

2.进口许可

以下进口产品受特定限制并需要特殊的许可:军用产品、武器、弹药和军民两用产品,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物种,某些植物和植物产品,活体动物和动物源产品,食品,药品,文化产品,压力设备,玩具等。

某些进口货物(比如某些纺织品和钢铁产品)必须适用配额,并需要进口许可证。

3.原产地规则

除某些农产品和食品外,欧盟或法国没有具体的法规对进口产品按照原产地的标记征收关税。

4.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些进口到欧盟的产品还会受到质量和安全规则的约束,以确保欧洲消费者的健康、环境、农业或商业贸易秩序等得到有效的保护。

一些进口产品必须符合产品标签要求或特定标志认证。例如,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即欧盟REACH法规(EC)No 1907/2006,《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即欧盟CLP法规(EC)No 1272/2008,规定了相关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进行强制注册、评估、许可并接受安全监控等。

另外,大多数进口到欧盟的产品必须符合欧盟“CE标志”的认证,以确保其符合欧盟现行的质量标准。

(五)对海关做出的行政决定进行抗辩的权利和程序根据《法国海关法典》,海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任何相关决定之前,需向当事人提供一个初步调查报告,并允许当事人在30天的期限内,对海关的初步调查结果进行解释和抗辩。

当事人有权通过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针对海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通常被称为“评估通知”),直接向海关管理部门提出质疑。

任何针对海关处罚决定的抗辩,当事人必须在接到该处罚决定后三年内,向做出决定的海关主管部门提出。在接到相关的抗辩后,区域海关主管部门或海关内部的争端调解部门应在六个月内作出回应。海关当局如果在该期限内没有作出回应,即表示抗辩被海关驳回。在抗辩被驳回的情况下,受处罚人仍然可以在两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民事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国出口管制制度

(一) 法国出口方面相关法律

在法国适用出口相关的法律与前文中提到的进口相关的法律一样,包括《联盟海关法典》、《联盟海关法典》的授权法、《联盟海关法典》的实施法令、《法国海关法典》。

如果出口军用设备或军民两用管制物品,则要适用相关的欧盟立法。

(二) 法国出口主管部门

法国出口产品的主管部门包括法国经济部两用物项管

制办公室(SBDU)、法国海关和欧盟委员会国际贸易理事会。

(三) 对特定类别货物出口的限制或监控

欧盟鼓励出口,一般产品均可自由出口,仅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管理措施。

受出口管制的商品主要包括军民两用管制物品、武器弹药和国防产品。将军事设备出口到非欧盟成员国或将军事设备转移到欧盟成员国需要事先授权,即要申请出口许可证和转让许可证。

在欧盟范围内,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的出口或转让许可证:个人许可证,允许在一次或多次情况下将货物运送给收件人;全球许可证,授权在指定时间内向一个或多个已识别的收件人出口产品,没有数量或数量限制; 一般许可证,作为其任务的一部分或经法国政府预先确认,向接收者出口或转移特定产品。

在法国,军民两用管制物品的出口许可证需要在 my.service-public.fr网站,通过使用出口许可证的信息和管理系统(SIGALE系统)直接在线申请。

军民两用管制物品的出口,目前仍需适用欧盟第 428/2009号条例。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欧盟正在对该法律进行改革,且改革提案已进入最后的审议阶段。预计新的法律将于2021年9月得到通过并最终得以颁布。

在法国,法国经济部两用物项管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军民两用物品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批工作。同时,该部门还和工业部内设的军民两用物品部际委员会(CIBDU)协同工作。

在法国可以申请以下类别的出口许可证:个人许可证,该许可是从事军民两用货物出口贸易的第一步;全球许可证,该许可虽然被授予特定的公司而且局限于特定的商品和预定的目的地,但对出口产品的数量和价值无任何限制; 一般国家许可证,该许可仅适用于某些类别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化学品、生物制品、优质石墨等;欧盟的一般许可(AGUE)。

所有与出口许可证有关的信息和相关的申请表格,均可通过以下网站获取:

http//www.entreprises.gouv.fr/ciens-doubleusage/procedures-et-licences。

如果对受管制出口商品的类别或出口许可的申请有疑问的,也可以通过该网站,直接征求法国经济部两用物项管制办公室的意见。

(四)对非法出口的制裁措施

在法国,未经许可出口军用物品或军民两用物品,则构成一级海关罪行(参见《法国海关法典》第414条)。

走私行为和任何非法进口或出口的行为,如果涉及属于法律规定的违禁物品时,可能会被判处3年的监禁,以及一到两倍非法盈利额的罚款。

如果以集团走私的方式,非法出口被欧盟委员会严格管制的军民两用物品时,其责任人可能被判处5年监禁,以及三倍非法盈利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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