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国的经济和商业活动领域有关刑事犯罪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多。2016年12月9日通过,并于2017年 6月1日起实施的第2016-1691号关于“透明度、反腐败和经济现代化”的立法(简称“SAPIN II”或《萨班2》),加强了法国在打击经济腐败方面的力度。
在法国,刑事犯罪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三个级别:重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徒刑;轻罪,可能判处两个月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违警罪,最高处罚3000欧元罚金。
大多数的经济犯罪,都属于“轻罪”级别。也就是说,需要通过三个法官组成的刑事法庭来进行审理,而没有陪审团参与。
一、法国常见经济领域犯罪
(一)违反禁运的行为
违法行为人可能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和75万欧元的罚金(如果犯罪是有组织行为,处罚会加重。根据涉案金额,处罚有可能被调整)。(二)非法用工
雇主最高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4.5万欧元的罚金(在非法雇佣多名人员,或者被雇佣人员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依赖关系的情况下,处罚最高可达5年有期徒刑,7.5万欧元罚金)三.受贿行使公权力的人主动或者被动的受贿行为,最高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15万欧元罚金。
四.洗黑钱
违法行为人可能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和37.5万欧元的罚金。
五.挪用公司资产罪(abus de biens sociaux 又称
“ABS”)
是指公司代表或管理者(总裁、董事会主席、总经理等),在明知道跟公司利益相违背,而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为了与其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好处,恶意使用公司的财产或债权的犯罪行为(《法国商法典》第 L242-6 4条)。“挪用公司资产罪”最高将被判处五年徒刑和37.5万欧元的罚金(《法国商法典》第L.242-6条)。如果犯罪是通过在法国以外的账户或者公司签订合同等方式,或者是通过法国境外的中介机构完成,则处罚最高为7年监禁和50万欧元的罚金。
六.恶意破产罪(banqueroute)
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和每人7.5万欧元罚金。如果是利用外国公司,或者外国人协助作案,处罚可以提高到最高7年监禁和50万欧元罚金。
二、法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调查机关
重罪和案件情况复杂的轻罪,特别是带有跨国因素的轻罪,由预审调查法官(“juge d’instruction”又译为 “侦查法官”)负责起诉。其他犯罪在检察官监督下开展调查。自2014年2月1日以来,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
(例如国际偷漏税等犯罪),由经济案件检察官负责。
在法国,一些行政机构,特别是所谓的“独立行政监管 机 关 ” (“Autorités administratives indépendantes”,简称“AAI”)有权对企业进行调查,并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这并不影响随后可能有的刑事处罚。法国反腐败总局(“Agence française de lutte contre la corruption”,简称AFA)依据《萨班2》设立,该局也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里还规定了特殊的针对自然人的“认罪辩护”
( plaider coupable 或 者 “comparution sur reconnaissance préalable de culpabilité”,简称 “CRPC ”)的程序,和针对企业实体的“协议处罚”
( Convention judiciaire d’intérêt public 直译为
“公共利益司法协议”,简称“ CJIP”)的和解处罚程序。
检察官和法官在调查取证中的权力很大,他们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组织搜查、安排电话监听等。
如果侦查机关有证据证明某人已经犯下了或者企图犯下可以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可以下令对该人员进行24小时以下的刑事传唤,以便录取口供。需要注意的是,该期限是可以根据案情轻重进行延长的。当事人可以获得律师的协助。
三、公司高管和公司实体的刑事责任
公司的高管对其在公司职务中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不仅如此,在某些情形里还要对其没有直接参与,但是由其下属在履行其公司职务过程中的犯罪行为负责。
公司管理者在履行其职务中,在合规方面(劳动法、卫生和安全法、信息系统、海关法)的法律责任非常广泛。并且,这些规定是普遍适用于各行各业的。这类责任还包括因为不慎、疏忽造成的过失,和过失危害他人安全(工伤)的情况。
前面提到的公司高管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不同于 “故意犯罪”(比如侵吞公司资产、诈骗、其他职务经济犯罪等)。在“故意犯罪”情况下,追究的是犯罪主体个人行为的责任,而不是因为其履行其公司高管职能的责任。
但是,公司高管如果通过向其公司人员授权,给予其下属雇员必要的权力和实施手段或条件,在上述合规问题上授权让其下属去处理,那么,公司高管有可能可以在这些问题上免除其刑事责任。
除了企业管理者个人之外,任何的法人实体机构(除了法国政府之外),都可能因为其不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法国刑法典》121-2条)。四、法国反贪法律域外实施范围的扩大
一般来讲,法国的法院可以对法国自然人和法人实体,就其在法国领土之外的违法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法国刑法典》133-6和133-7条)。
特别是反腐败领域,《萨班2》还将上述的域外管辖原则进行了显著扩大:法国的反腐机关可以就当事人在法国领土以外的行贿贪腐行为进行追查。追查不仅可以是针对法国公民或者主要居所在法国的人,还针对那些在法国领土有部分业务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而且不论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国籍。也就是说,法国法院可以管辖任何国籍的人,在任何地方,对任何其他国籍的人进行的贪腐犯罪行为。
五、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
《萨班2》法令规定,位于法国的企业,或者是总部在法国的集团企业,并且雇员人数超过500人,年营业收入超过一亿欧元的企业必须建立一个包含有8点主要内容的反腐合规管理体系。其主要组成部分如下:
制定一个作为“公司内部条例”一部分的反腐行为守则,旨在明确被禁止的行为;
根据公司运营的业务部门和地理区域识别合规风险,制定并定期更新腐败风险监控图;
对客户、供应商、业务合作伙伴和中介机构的评估程序;
制定落实针对在高贪腐风险岗位的高管和员工的培训计划;
建立内部和外部监控制度,以确保账簿和财务记录等不被用来隐藏腐败行为;纪律制度,作为惩罚违规员工的依据;内部警报系统;
对企业内采取的反腐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
法国钧德律师事务所(Jeantet)
尚尤,ClarisseMore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