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涉嫌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按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定罪处罚的案件,以及涉嫌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非法经营犯罪,而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受理审查起诉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主动向权利人告知审查起诉阶段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这项制度被称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3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刘太宗做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面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在谈及检察机关推行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时表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权利人普遍认可,既提升了权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度和维权积极性,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民事权益、降低维权成本,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营造了良好的创新创作环境。
记者了解到,2019年11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提高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案质效,最高检在总结各地检察机关前期探索经验基础上,决定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6 个省市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
2020年7月1日,最高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解答疑难问题,扩大权利义务告知案件范围和对象范围。
2021年2月8日,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全国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工作中推广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并制定告知书模板,进一步规范告知标准和告知程序。
2021年4月8日,为提升业务指导的针对性,最高检编写7件告知方法多、效果好、指导性强的典型案例下发,供各地学习借鉴。
“目前,该项工作已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开,常态化运行。”刘太宗表示。
记者注意到,通过告知工作,保障了权利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提高了其诉讼参与度和获得感。不少权利人通过参与认罪认罚程序,与被告人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及时弥补经济损失,也促进了双方矛盾化解,修复了社会关系。
同时,通过告知工作,一些权利人及时补充了权利证明、经济损失等证据,对涉案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对专家意见、鉴定意见发表意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尤其是确保疑难复杂新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准确办理。
“检察机关在开展告知工作过程中,针对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保护制度。”刘太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