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部署的具体举措。《办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范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保障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专利代理行业对标国际高标准,积极扩大开放,提升服务国际化水平,关系到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提升我国经济实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既涉及专利代理行业规范发展,也涉及我国市场主体的创新成果能否在其他国家获得有效保护。
《办法》共有四章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分工。二是规定了设立代表机构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三是针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代表机构或者代表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据悉,在《办法》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了以下工作思路:一是立足我国国情,为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提供规范、便利、友好、透明的制度环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二是落实好《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规范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的条件、程序等要求;三是明确法律责任,完善行为规范,优化政务服务,推动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