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含氮芳环衍生物应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就其“含氮芳环衍生物应用”发明专利(专利号:ZL01819710.8)与被请求人河北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经审理,被请求人存在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成立。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专利权人“含氮芳环衍生物应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磁性门帘磁块盒”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通过陕西省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移送了一起关于玉田县鸦鸿桥批发市场某软门帘厂涉嫌侵犯其“磁性门帘磁块盒”外观专利的跨区域案件。经执法人员对双方调处,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三、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薯条盒”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就其“薯条盒”专利(专利号:ZL2019300397626)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被控涉嫌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做出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四、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电动自行车分体式牙盘及牙盘方套冷镦成型模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就其“电动自行车分体式牙盘及牙盘方套冷镦成型模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821820744.8)与被请求人朱某某专利侵权纠纷,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技术特征所限定的保护范围。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使用侵权产品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五、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洗澡椅”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就其“洗澡椅”专利(专利号:ZL201630533112.3)与被请求人河北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向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调查取证后,进行了线上口头审理。经过审理作出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的请求事项。
六、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河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特殊标志案
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线索查明,河北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线上商城展示“建党100周年纪念茶具套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侵权行为。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唐山市路北区某烟酒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案
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剑南春”“国窖”“舍得”“五粮液”商标持有人授权委托人举报,称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某烟酒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60000元。
八、廊坊市文安县某厂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该局在案件调查中发现涉案侵权商品系从廊坊市文安县某板厂采购,该厂涉嫌商标侵权。经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5000元。
九、沧州市东光县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东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权利人举报,反映在沧州市东光县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中药液包装膜。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东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包装膜,并处罚款30000元。
十、邯郸市馆陶县某商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反映馆陶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侵犯其“赖茅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接举报投诉后,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立即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罚款33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