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功能性外观设计
除了专利制度,在南非还可以通过外观设计制度为发明创造提供保护。南非设置了两种类型的注册外观设计,美学外观设计(aesthetic design)和功能性外观设计(functional design)。[1]一般说来,美学外观设计纯粹与物品的外观有关。例如,香水瓶的形状通常会被注册为美学外观设计,尽管具有盛放液体的功能,但其特征通常是根据视觉吸引力来判断的。功能性外观设计涉及对于产品功能而言必须的设计特征,其可以作为专利制度的补充,为保护创新技术方案提供了另外一种便捷、便宜的的方式。
具言之,功能性外观设计是指应用于任何物品的任何图案、形状或构造或者这些目的中的任意二者或者以上的外观设计,不论其以何种方式应用,都具有应用该外观设计的物品完成其功能所必需的特征。[2]从功能性外观设计可以看到南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英国的深刻渊源。[3]功能性外观设计适用于平顶螺钉,因为其外观是由其必须执行的功能决定的。但是,机器的备件不能作为功能性外观设计申请注册。[4]
功能性外观设计应当是新的且不得为平庸的(commonplace)。[5]如果一项外观设计在申请日或发布日之前(以较早者为准)不构成现有设计的一部分,则应被视为一项新的外观设计。[6]即使外观设计已经公开,包括发布、销售外观设计产品,申请人如果能够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及时提交注册申请的话,仍然可以得到有效的外观设计注册。[7]
功能性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注册日(即申请日)或者发布日起计算,以其中较先的日期为准,短于美学外观设计15年的保护期限。[8]
在一个案件[9]中,Innovative Water Care Products (Pty) Ltd (“IWC”)注册了泳池浮子的功能性外观设计(品牌名称为“HTH”),该浮子用来将化学物质释放到泳池中。HTH浮子的特征在于从浮子头部延伸的管状部分是透明的,从而能够从浮子外侧看到管状部分中包含的化学物质的消耗情况。IWC主张被告Fluidra Waterlinx (Pty) Ltd (“Fluidra”)在2019年推出的“Blu52”泳池浮子抄袭了这一特征,因而侵犯了其注册外观设计权。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必须附有一份限定性声明(definitive statement),该声明“被用来解释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10]也可以考虑随附的解释性声明(explanatory statement),作为解释的参考。[11]IWC的外观设计注册的限定性声明和解释性声明分别如下:
“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的特征包括用于处理水的化学物质的容器的形状和/或构造,基本上如附图所示,该容器的一个明确的特征是,图中参考字母 "A "表示的管状部分是透明或半透明的,以使图中参考字母 "B "表示的管状部分的内容物能被眼睛从容器外看到。不保护容器中的内容物B。”
“本外观设计提供了一种用于处理水的化学物质的容器。管状容器部分容纳化学物质……管状部分可以是透明无色的材料,也可以是着色的半透明材料,适合从容器外观看容器的内容物。”
Fluidra认为,注册外观设计中显示的容器设计必须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由于Blu52浮子与注册外观设计的附图所示容器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没有侵犯注册外观设计。
法院认为,本外观设计的“实质”在于管状部分是透明或半透明的,考虑到限定性声明和解释性声明,IWC既没有考虑也没有打算让“泳池浮子的总体设计、形状或其具体图案与透明或半透明管状部分的功能不可分割”。这一点从限定性声明中使用的“基本上”一词就可以看出。限定性声明中把特定的特征隔离为“明确的”支持了这一点。因此,透明或半透明的特征本身就足以构成对注册外观设计的侵害。据此,法院对Blue52浮子作出了最终禁令。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南非功能性外观设计的运行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与发明有类似之处。其通过对“外观”的保护而间接实现对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方案的保护。
四、启示与借鉴
南非专利制度最大的特点是没有实质审查。因此,与授权前采取实质审查程序的国家或地区相比,南非专利申请程序相对比较简单,授权快捷而且费用可控。而南非的临时专利、补充专利、功能性外观设计均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创新主体发明创造的保护,为创新主体提供了便利和多样的选择。此外,南非还在考虑引入实用新型制度,从而适应南非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为申请人提供更多的保护发明创造的选择路径。[12]
南非专利制度对于专利申请人是非常友好的,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六个方面,包括证明专利无效的责任在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尽管南非授权专利没有经过实质审查),专利在侵权程序中被认定无效仅对相对人产生效果,对专利间接侵权的有效认可等。[13]
我国企业在南非实施专利布局,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时候应当充分利用南非的上述制度优势,但是也要警惕可能存在的风险。例如,对应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在南非提交功能性外观设计。因为南非授权的专利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所以我国企业在调查合作伙伴或者竞争对手的专利状况并评估专利价值的时候,也要将此纳入考虑。同时,尽职调查时还要考虑未公开的临时专利申请以及未公开完整专利申请的影响。
南非保护发明创造的制度设计同样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例如,尽管个别国家或者学者对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提出了批评,但是南非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探讨告诉我们,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上应当坚持以我为主,服务国家发展和创新主体的宗旨。此外,南非关于功能性外观设计的制度设计也启示我们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作进一步反思,即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是什么?通过外观设计为技术方案提供保护是否真的具有反竞争后果?当然,南非临时专利申请制度也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国内优先权制度的重要性。
[1] Designs Act 195 of 1993 (as amended by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Amendment Act, No. 38 of 1997 ), Section 1(1).
[2] Designs Act 195 of 1993, Section 1(1).
[3] 英国保护功能性外观设计的制度是英国非注册外观设计,参见《1988年英国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213条及以下。
[4] UKIPO, Intellectual Property Guide: South Africa 2016, p.10,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511826/Guides_on_IP_systems_in_South_Africa.pdf, 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25日。
[5] Designs Act 195 of 1993, Section 14(1)(b).
[6] 但是,该种发布会破坏发明的新颖性。如果期望同时获得注册外观设计与发明,则必须予以注意。
[7] Designs Act 195 of 1993, Section 14(2)(b).
[8] Designs Act 195 of 1993, Section 22(1).
[9] Innovative Water Care LLC and Another v Fluidra Waterlinx (Pty) Ltd (69172/2019) [2019] ZAGPPHC 530 (25 October 2019).
[10] Designs Regulations 1999 (as last amended in 1 December 2006), Regulations 12, 15.
[11] Designs Regulations 1999, Regulation 15.
[12] The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DTI),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Phase I 2018, p.5, https://www.gov.za/sites/default/files/gcis_document/201808/ippolicy2018-phasei.pdf, p.43, 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25日。
[13] Jonathan Berger and Andrew Rens, Innov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South Africa: The Case for Reform, p.32, https://www.tralac.org/documents/news/1917-innovation-and-intellectual-property-in-south-africa-the-case-for-reform-accessibsa-april-2018/file.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