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发布

2021-11-01 16:36:20 编辑:贸促会法律部 法律部录入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10月9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发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

海仲副主任李虎在10月9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实现了一系列新突破,已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李虎介绍说,近年来,国际经济贸易投资格局加速演变,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快速发展、竞争加剧。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航运贸易乃至国际仲裁产生了深刻影响,技术日益在常规仲裁程序中得到广泛适用。在这种背景下,国际主要仲裁机构陆续修订规则,不断优化实践。

记者了解到,7月9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经过3年8次的讨论,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草案。该规则于2021年9月19日生效。

“中国海仲对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回应时代变化,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增强仲裁程序透明度,凸显仲裁制度优势,有助于切实提高仲裁公信力。”李虎说。

近日,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的协议。一方当事人在仲裁中主张有仲裁协议,其他当事人不予否认的,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海仲副秘书长兼仲裁院副院长陈波表示,海仲参照征求意见稿精神,坚持非必要不干预的原则,对仲裁庭组成进行系统优化规定,一是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与人数,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海仲还将“简易”程序改为“快速”程序,既与国际通行提法保持一致,又体现了其高效、便捷、经济的特点;同时将适用快速程序的争议金额上限人民币200万元提高到人民币500万元,进一步优化仲裁资源、提升质效。

创下八个“首次”

海仲在修订规则时不仅借鉴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美国仲裁协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及国内主要机构仲裁规则及实践,还实现了不少新突破。

李虎介绍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回应了新冠肺炎疫情给常规仲裁带来的深刻变化,创下八个“首次”:首次对电子送达、视频开庭、视频作证、电子签名以及网络安全和隐私及数据保护做出系统规定,以满足实践需求;首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证据规则,便于仲裁庭正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首次区分机构案件经办人和仲裁庭秘书,明确规定仲裁庭秘书职责,厘清机构和仲裁庭的职责划分,进一步实现机构管理与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有机结合;将实践中行之有效、已为《两办意见》确认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纳入规则,首次明确专家咨询意见的性质及其与仲裁庭的关系,公开透明,以充分发挥我国机构仲裁的优势,提高仲裁公信力;首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脱密后的裁决书可公开发布;首次增加了向当事船舶船长送达作为仲裁文书送达的方式之一,适应海事仲裁实践的特别需求;首次明确仲裁庭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当事人代理人变化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包括全部或部分排除当事人新委任的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确保程序公平;首次引入责任限制条款。

李虎表示,中国海仲规则修订实现了新突破,新突破必会带来新发展。中国海仲将一如既往地为中外海事商事界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与国内外仲裁界团结协助,砥砺前行,共同推动我国仲裁乃至国际仲裁的健康发展。